三部门共推政府采购 支持绿色建材扩围
3月24日,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
《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 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指南》明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 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该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需求标准》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应形成书面文件。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节能评估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其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相关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标准》、国家和地方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采购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指南》同时明确,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率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在发布采购指南不久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3月27日联合召开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工作推进会,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成效,研究部署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王小龙主持会议。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杜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副司长邢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处长杨国强,以及三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会议认为,试点开展两年多来,试点城市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积极采购绿色建材,还形成了一批典型示范项目,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作出了有益探索。正是基于试点的成功经验,三部委决定将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48个城市(市辖区),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上支持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发展。
会议强调,下一步推进政策的实施,要建立贯彻执行需求标准的保障机制,研究完善需求标准体系,规范设置绿色建材产品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纳入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要应采尽采。各地应执行统一的需求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标准,不得以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库的名义变相搞地方保护和地方封锁,不得非法限定入库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及组织形式等。